UN R13 · 15 series 精简解读
解读摘要
R13 15 series由GRVA第20届(2024年9月)起草(ECE/TRANS/WP.29/GRVA/20, para.91),基于GRVA/2024/37 as amended by GRVA-20-47。WP.29第195届(2
关键信息
法规
UN R13
版本
15 series
WP.29
ECE/TRANS/WP.29/1184
AC.1
195th (89th)
草案文档
ECE/TRANS/WP.29/2025/6
报告段落
para.109
生效日期
2025-09-26
修订历程
1GRVA起草WP.29/2025/6
2WP.29通过WP.29/1184 para.109
3AC.1投票89th
4生效2025-09-26
主题分类变更
Type II-A持续制动测试条件
第5.1.2.4.2条 [修改]持续制动系统须在7%下坡道维持30km/h平均速度,在车辆最大质量下测试;授权拖O4挂车的机动车在车辆组合最大质量下测试,但不超过44吨。发动机单独吸收能量的车辆适用Annex 4 para.1.8.2.3速度公差。
Annex 4 第1.8.1.2条 [修改]明确适用类别为N3类授权拖O4挂车的车辆。
Annex 4 第1.8.2.1条 [修改]持续制动系统性能须在车辆或车辆组合最大质量下测试,以验证第5.1.2.4条规定的性能。
过渡条款
第12.9.1条 [新增]自15 series生效日起,缔约方不得拒绝按14 series批准的型式认证。
第12.9.2条 [新增]2029年9月1日起,缔约方不强制接受此前系列新型式认证。
第12.9.3条 [新增]2031年9月1日前,缔约方应接受此前系列型式认证。
第12.9.4条 [新增]2031年9月1日起,缔约方不强制接受此前系列型式认证。
第12.9.5条 [新增]不受15 series变更影响的车辆继续按此前系列接受认证。
第12.9.6/12.9.7条 [新增]缔约方可按此前系列批准新型式认证;继续给予此前系列现有认证扩展。
合规提示
R13 15 series要求N3类重型车辆在最大质量下进行Type II-A持续制动测试(7%坡道/30km/h/44吨上限),M/N类重型车辆生产商须按此更新认证测试方案。
过渡关键日期:2029-09-01(停止接受此前系列新型式认证)、2031-09-01(不再强制接受此前系列),企业须在此前完成15 series认证切换。
引用文献 / 来源
ECE/TRANS/WP.29/2025/6; ECE/TRANS/WP.29/GRVA/2024/37; ECE/TRANS/WP.29/1184; Add.12/Rev.11/Amend.2; C.N.412.2025
皖公网安备34182202342327号